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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风电补贴小时数确定,三部门发文明确非水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结算规则

日期:2020-11-02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结算规则。

在合理利用小时数方面,《意见》明确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海上风电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52000小时。

在项目补贴电量方面,《意见》明确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项目容量×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其中,项目容量按核准(备案)时确定的容量为准。如项目实际容量小于核准(备案)容量的,以实际容量为准。

在补贴标准方面,《意见》明确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同时,三部门强调了要对补贴项目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电网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数据平台,对接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装机、发电量、利用小时数等运行情况进行连续监测。同时,针对如在核查中发现申报容量与实际容量不符的,将按不符容量的2倍核减补贴资金。电网企业应按确定的项目补贴电量和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如在核查中发现超标准拨付的情况,由电网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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