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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建构中的地方政府消纳义务

日期:2019-06-02

随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的压力逐渐增大,客观上要求国家在固定电价制度之外发展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关键问题是电力消纳问题。美国部分州通过立法规定了社区选择集合制度,由地方政府来集合所有零售电力需求,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供应商签订长期的电力销售协议。社区选择集合制度为电力供应商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预期,并为消费者提供廉价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增长。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设计类似的制度,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需求侧改革。

 

2015年12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这标志着国际气候变化法律新秩序的诞生。与《京都议定书》不同,《巴黎协定》采取了自下而上的减排责任分担机制,要求各缔约方根据《公约》目标在以公平为基础但体现共同且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之下,根据不同国情提交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文件。按照这一规定,各国都必须提出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并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我国在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提出了五大目标,其中有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核电)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这一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国需要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自2006年我国实施《可再生能源法》以来,可再生能源产业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随着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原有的建立在“固定电价制度”(RenewableFixedPriceSystem)基础上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市场进一步扩大的需要,迫切需要向配额制度(RenewablePortfolioSystem)转型。在配额制之下,如何通过电力消纳完成配额将会成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目前,对于如何通过需求侧改革实现最终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尚无明确的解决方案。有鉴于此,本文旨在通过系统介绍分析美国“社区选择集合项目”(CommunityChoiceAggregationProgram)的基本原理,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问题的解决提供域外的制度经验,进而在理论上为我国从固定电价制度向配额制度转型提供一种基于地方行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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