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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强则市场兴——肖钢主席在《新世纪》杂志发表署名文章

日期:2013-12-11

   资本市场是一个资金场、信息场和名利场,因而必须是法治市场,要高度依赖健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必须认真做好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编制好路线图,全面推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健全和完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清理整合现行有效的法律实施规范,不断提升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方面,应认真总结资本市场实践经验,尽快修订《证券法》,抓紧制定《期货法》。及时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类别股份发行管理规定、私募基金监管条例。   在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方面,需要尽快修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抓紧制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和虚假陈述、市场操纵、“老鼠仓”刑事司法解释。抓紧研究制定认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商事规则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要按照功能监管的基本理念,适应市场发展的现实要求,遵循证券期货监管的法理逻辑,按照规制内容与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全面整合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必要的行政规章,尽可能做到同一性质、类型的事项由同一个规章规定,形成相对科学完备的法律实施规范子体系。

   一是“融资与并购”子体系。要围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紧扣投资者权益变动的制度定位,按照注册制的法律规制要求,在证券发行、上市类现行制度规则的基础上,整合形成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兼并收购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规章。

   二是“市场交易”子体系。要以交易秩序的维护与交易结果的确认为核心,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现行证券、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有关交易规则的内容规范基础上,针对证券、期货分别形成交易管理办法、结算管理办法等规章。

   三是“产品业务”子体系。要紧扣证券期货产品、业务等金融服务规范的制度定位,围绕以明确执业标准、强化行为规范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基金类现有规则的基础上,统合形成适用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涉及公募私募、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资产管理类规章;制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办法;针对证券、期货分别制定自营、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分别形成发行保荐、财务顾问、资信评级、审计服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等专项业务管理办法。

   四是“市场与机构主体”子体系。要以不同市场组织主体和市场机构主体的设立和治理规范为核心,在机构、基金、期货有关公司管理的现行制度规定基础上,整合形成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基金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在当前规则基础上制定涵盖不同市场层次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五是“对外开放”子体系。要以引导、规范境内主体利用国际市场为核心,制定境内机构提供跨境证券投资服务管理办法、跨境监管执法合作管理办法等规章。

   六是“审慎监管”子体系。要以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与防控为核心,统合形成市场统计监测办法、市场风险基金管理办法、风控指标管理办法、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办法等规章。

   七是“投资者保护”子体系。要以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与救济为核心,在现有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销售适当性、现金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统合形成适用于整个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办法、产品销售规则、股东权益保障与实现办法,制定投资者公平基金办法、公益机构支持投资者维权诉讼管理办法等规章。

   八是“监管执法”子体系。要以统一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程序与实体性认定标准为核心,统合形成监管工作职责规定、监管信息公开办法、信访工作规则等规章,根据发现、立案、调查、处罚、复议等执法工作关键节点分别制定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立案审查处理办法、行政和解实施规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章,针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重大违法行为相应制定实体性认定办法。

   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一方面,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立法、司法机关做好立法工作,主动反映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制度需求,加快推进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要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形式,有效解决市场改革创新和监管执法实践面临的制度供给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好证监会的自身职责,集中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整合工作,建立专门的、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规范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增强法律实施规范体系结构的统一性、制度内容的科学性和层级效力的适当性,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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